“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指的是什么?
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指出,“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是指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的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的工作。仅有某些革命活动,例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能算从事地下革命工作。
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
根据劳人老[1983]20号文件规定,可以办理离休。
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办理离休?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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