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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军队工作期间被军事法院判刑,但仍保留军籍的转业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等六单位《关于1987年做好军队刑满释放和其他处分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1987]政干字第312)精神,虽被军事法院判刑但仍保留军籍的转业干部,如符合国家规定的干部离休条件,可以办理离休。

1948年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月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脱产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1948年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1月至9月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脱产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194911日至9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可否办理离休?

194911日至9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教师享受的薪粮制属于薪金制范畴,按国家规定不能办理离休。目前仍应按国家关于干部退休的规定执行。

1949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实物工资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1949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实物工资待遇,属于薪金制范畴,不能办理离休。

1949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铱”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1949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铱”待遇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19491至月至9月期间,既享受过“铱”待遇也享受过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可按供给制待遇对待,准予办理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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