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吕梁市委组织部 |
文件 |
中共吕梁市委老干部局 | |
吕梁市财政局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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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组通字〔2014〕64号
关于转发《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中共山西省委
老干部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组通字[2014]33号文件,经研究,现就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
二、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现行渠道解决。
三、上述规定执行时间从2011年8月1日起。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要做好衔接工作。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共吕梁市委组织部 中共吕梁市委老干部局
吕梁市财政局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中共吕梁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4年10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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