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
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解决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将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二、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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