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及优抚有关规定
∴ 实行丧葬改革有何重要意义?
∴ 党中央对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有哪些具体要求?
∴ 党中央对丧事简办、共产党员带头实行火葬有何要求?
∴ 中共党员逝世后,遗体和骨灰盒是否可以覆盖党旗?
∴ 对离退休干部逝世后的丧葬补助有何规定?
∴ 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逝世后如何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 1993年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的干部逝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
∴ 1993年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干部逝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基数包含哪几个部分?
∴ 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有何规定?
实行丧葬改革有何重要意义?
殡葬改革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它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一件大事,也是整顿党风的一个方面。只要党委重视,加强领导,统一全党的认识,党员、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殡葬改革就一定能够取得显著成效。
坚持丧事简办,其意义不仅在于节约人力物力,而且在于体现了共产党人为人民的利益奋斗终身的根本宗旨。它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对逝世同志最好的纪念,就是发扬他们的革命精神,继续他们未竟的事业。
党中央对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有哪些具体要求?
(1)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应本着从简的原则,由组织办理,家属、亲友要积极配合。对逝世者生前关于丧事简办的愿望,组织和家属、亲友应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2)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
(3)逝世者的生平由组织负责撰写。家属、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应干预。
(4)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除个别经中央批准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外,均实行火葬,骨灰安放在当地公墓,不另建骨灰存放点,不修墓建碑。对提出不保留骨灰的,提倡骨灰就地就近处理,不组织到外地撒散。
(5)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只公布逝世者的简要生平。要特殊报道的,须经中央批准,并着重报道对逝世者生前业绩、品德的缅怀。
党中央对丧事简办、共产党员带头实行火葬有何要求?
中央要求,共产党员应带头实行火葬。在人口稠密、交通方便、设有火葬场的地区,共产党员逝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又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共产党员逝世后应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实行深葬,不留坟头。少数民族共产党员逝世后是否实行火葬,可尊重其民族习惯。
共产党员要节简办丧事。除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同志外,共产党员逝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举行向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如因特殊情况确属必须开追悼会的,规模要加以控制,以不超过二三百人为宜,追悼会的会场应力求简朴。遗体实行火化的,提倡不留骨灰。如家属要求保存骨灰,按骨灰堂的规定办理。治丧活动除直系亲属以外,不要邀请外地人员参加。家属或本人生前有丧事从简的要求或遗嘱的,要积极支持。共产党员逝世后的丧事安排,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以上规定办理。
共产党员干扰殡葬改革,为其亲属或他人大办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中共党员逝世后,遗体和骨灰盒是否可以覆盖党旗? 中共党员逝世后,可以在遗体和骨灰盒上覆盖党旗。
对离退休干部逝世后的丧葬补助有何规定? 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其丧葬补助费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
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逝世后如何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离休干部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1993年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的干部逝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 1985年6月30日前退(离)休的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包括:
(1)离休时的工资或退休时的全额工资;(2)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3)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4)按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1985年7月1日参加工资改革以后批准离、退休的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包括离退休时的全额工资和按文件规定本人已增加的离退休费。
上述离退休干部领取的离退休工资中有地区类别工资、护龄、教龄津贴,在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也应计算在内。1991年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实际工龄增加的离退休费和1992年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也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今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凡按国家规定计入离退休费基数或直接增加的离退休费,均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除此之外增加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得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1993年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干部逝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基数包含哪几个部分?
(1)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后,生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基数包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2)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3)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有何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⑧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 党中央对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有哪些具体要求?
∴ 党中央对丧事简办、共产党员带头实行火葬有何要求?
∴ 中共党员逝世后,遗体和骨灰盒是否可以覆盖党旗?
∴ 对离退休干部逝世后的丧葬补助有何规定?
∴ 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逝世后如何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 1993年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的干部逝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
∴ 1993年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干部逝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基数包含哪几个部分?
∴ 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有何规定?
实行丧葬改革有何重要意义?
殡葬改革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它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一件大事,也是整顿党风的一个方面。只要党委重视,加强领导,统一全党的认识,党员、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殡葬改革就一定能够取得显著成效。
坚持丧事简办,其意义不仅在于节约人力物力,而且在于体现了共产党人为人民的利益奋斗终身的根本宗旨。它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对逝世同志最好的纪念,就是发扬他们的革命精神,继续他们未竟的事业。
党中央对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有哪些具体要求?
(1)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应本着从简的原则,由组织办理,家属、亲友要积极配合。对逝世者生前关于丧事简办的愿望,组织和家属、亲友应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2)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
(3)逝世者的生平由组织负责撰写。家属、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应干预。
(4)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除个别经中央批准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外,均实行火葬,骨灰安放在当地公墓,不另建骨灰存放点,不修墓建碑。对提出不保留骨灰的,提倡骨灰就地就近处理,不组织到外地撒散。
(5)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只公布逝世者的简要生平。要特殊报道的,须经中央批准,并着重报道对逝世者生前业绩、品德的缅怀。
党中央对丧事简办、共产党员带头实行火葬有何要求?
中央要求,共产党员应带头实行火葬。在人口稠密、交通方便、设有火葬场的地区,共产党员逝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又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共产党员逝世后应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实行深葬,不留坟头。少数民族共产党员逝世后是否实行火葬,可尊重其民族习惯。
共产党员要节简办丧事。除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同志外,共产党员逝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举行向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如因特殊情况确属必须开追悼会的,规模要加以控制,以不超过二三百人为宜,追悼会的会场应力求简朴。遗体实行火化的,提倡不留骨灰。如家属要求保存骨灰,按骨灰堂的规定办理。治丧活动除直系亲属以外,不要邀请外地人员参加。家属或本人生前有丧事从简的要求或遗嘱的,要积极支持。共产党员逝世后的丧事安排,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以上规定办理。
共产党员干扰殡葬改革,为其亲属或他人大办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中共党员逝世后,遗体和骨灰盒是否可以覆盖党旗? 中共党员逝世后,可以在遗体和骨灰盒上覆盖党旗。
对离退休干部逝世后的丧葬补助有何规定? 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其丧葬补助费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
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逝世后如何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离休干部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1993年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的干部逝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 1985年6月30日前退(离)休的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包括:
(1)离休时的工资或退休时的全额工资;(2)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3)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4)按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1985年7月1日参加工资改革以后批准离、退休的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包括离退休时的全额工资和按文件规定本人已增加的离退休费。
上述离退休干部领取的离退休工资中有地区类别工资、护龄、教龄津贴,在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也应计算在内。1991年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实际工龄增加的离退休费和1992年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也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今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凡按国家规定计入离退休费基数或直接增加的离退休费,均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除此之外增加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得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1993年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干部逝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基数包含哪几个部分?
(1)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后,生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基数包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2)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3)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有何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⑧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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