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退职后的生活待遇
退职干部的其他待遇有哪些?
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退职干部退职生活费的发放办法以及以后增加退职生活费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1)国发[1978]104号文件,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费全部改按月发给生活费。规定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从1978年6月以后退职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数额低于20元的,发给20元。
(2)劳人险[1983]60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职工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的通知》规定,从1983年6月起,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每月20元提高到每月25元。
(3)国发[1989]82号、83号文件规定,将职工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25元提高到40元。
(4)1992年2月2日,人事部人退发[1992]3号文件规定: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职人员,原则上可参照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基数,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本通知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可根据本通知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6)国发[1993]79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退职人员按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同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适当增加退职生活费。增加退职生活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通知精神自行确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退职干部的其他待遇有哪些? 退职于部的其他待遇有:
(1)副食品价格补贴。按照国发[1978]104文件规退职的职工,均按所在地区固定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标准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即,在一般地区每人每月发给5元,在纯牧业县(旗)的每人每月发给8元。新疆、西藏地区的补贴标准另行规定。职工退职后易地安家的,其副食品价格补贴,也可以改按居住地的标准发给。
(2)宿舍取暖补贴。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与在职职工一样,按居住地的标准发给宿舍取暖补贴。
(3)粮价补贴。从1992年4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均按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标准5元发给粮价补贴。
(4)公费医疗。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5)易地安家补助费。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6)退职回家车船费、旅馆费和行李搬运费等。干部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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