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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晋组通字[2014]7号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

2014年是新中国成立65周年。根据中组部、财政部、人社部组通字[2013]37号文件精神,经省委同意,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四、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西省委老干部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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