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晋组通字[2014]7号
2014年是新中国成立65周年。根据中组部、财政部、人社部组通字[2013]37号文件精神,经省委同意,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四、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西省委老干部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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