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级干部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财政局,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和物价水平的上升,原有的省级干部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已与目前的生活水平不相适应,为此,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委、省政府,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省级干部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
一、将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
二、享受该项补贴的人员为:自雇服务人员的正省级干部;六十五岁以上的副省级干部(含享受副省级单项待遇的干部)。
三、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解决。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的特困企业离休干部的自雇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关于调整省级干部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的通知》(晋财行[2011]73号)同时废止。
五、发放自雇服务人员费用的干部,不再享受护理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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