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两项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有关单位: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两项费用标准如下:
一、护理费
将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在现规定基础上均提高300元。具体调整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3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9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100元。
二、困难补助费
将已故离休干部没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调整为:地级市所在地城区每人每月800元;县(市、区)城区、乡镇及农村每人每月750元;无依无靠的孤独配偶,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三、上述两项费用调整后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解决。
四、《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三项费用标准的通知》(晋财行[2011]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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