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增加离休费的办法
从2016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每月按
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50元,省部级副职110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50元,县处级正职600元,县处级副职50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对市、县(市、县)所需经费,省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三、组织实施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在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直(含中央驻晋)单位的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经各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的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抄送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上述人员中属市、县(市、区)委管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网友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