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各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 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 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 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3.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2.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6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2.5%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三)倾斜调整
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诉两项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985元的补到2985元。
三、资金渠道和发放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市及市以下单位由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运转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原有经费负担政策予以解决,运转后纳入基金统筹发放。
四、 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认真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在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0日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挂钩部分增加额明细表
职务(级别) |
月增加额(元) |
省部级正职以上 |
329 |
省部级副职 |
304 |
厅局级正职 |
182 |
厅局级副职 |
155 |
县处级正职 |
129 |
县处级副职 |
115 |
乡科级正职 |
98 |
乡科级副职 |
89 |
科员及以下 |
80 |
高级技师和技师 |
89 |
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 |
80 |
劳人险〔1983〕3号文件老工人 |
107 |
退职人员 |
70 |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挂钩部分增加额明细表
职务(级别) |
月增加额(元) |
教授及相当职务 |
155 |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
115 |
讲师及相当职务 |
98 |
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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