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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各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71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

201612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  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  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  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3.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2.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6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2.5%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三)倾斜调整

201612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诉两项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985元的补到2985元。

三、资金渠道和发放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市及市以下单位由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运转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原有经费负担政策予以解决,运转后纳入基金统筹发放。

四、  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认真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在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7710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挂钩部分增加额明细表

 

职务(级别)

月增加额(元)

省部级正职以上

329

省部级副职

304

厅局级正职

182

厅局级副职

155

县处级正职

129

县处级副职

115

乡科级正职

98

乡科级副职

89

科员及以下

80

高级技师和技师

89

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

80

劳人险〔19833号文件老工人

107

退职人员

70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挂钩部分增加额明细表

 

职务(级别)

月增加额(元)

教授及相当职务

155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115

讲师及相当职务

98

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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