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市直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7年取暖期起,比照省直、太原市新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标准,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贴标准,在现行市直取暖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40%。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范围
此次调整冬季取暖补贴,限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补贴办法及补贴标准
(一)在职人员按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补贴;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增加40%。具体如下:
公务员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
专业技术人员 |
工人 | ||||||
职务 |
标准(元/年) |
职务 |
标准(元/年) |
职务(技术等级) |
标准(元/年) | |||
原标准 |
现标准 |
原标准 |
现标准 |
原标准 |
现标准 | |||
厅级 |
4000 |
5600 |
正高级 |
4000 |
56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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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 |
3200 |
4480 |
副高级 |
3200 |
4480 |
|
|
|
科级 |
2800 |
3920 |
中级 |
2800 |
3920 |
技师 高级工 |
2800 |
3920 |
科员 办事员 |
2400 |
3360 |
助理级 员级 |
2400 |
3360 |
中级工 初级工 普通工 |
2400 |
3360 |
(二)具体问题
1.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工资待遇未确定职务或技术等级的人员,按上述期满后拟确定的职务或技术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
2.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在军队所任职务与地方对应职务(如正团、技术8级对应正处)的,可以按原军队所任职务对应的地方职务标准执行。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检察院的员额内法官、检查官和司法辅助人员,按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交流时比照确定的职务层次和对应的职务层次执行相应的标准。
3.事业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工作需要同时在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上任职的工作人员,可以执行两种职务中较高的补贴标准。
4.根据中央及我省有关规定,经批准,离退休后享受比离退休时较高职务生活待遇、退休费待遇或住房待遇的人员,可以按照较高职务的补贴标准执行。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享受100%退休的老工人,执行高级工的补贴标准。
6.以原工资标准40%计发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可以按其退职时的职务或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补贴标准。
7.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可以由其原工作单位为其无固定工作配偶按其生前职务或技术等级发放取暖补贴。
8.根据《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规定的各类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对相同面积标准的人员按同一标准发放取暖补贴。本文未包括的其他人员,均按此原则处理。
三、经费渠道
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执行。
四、其他
1.发放取暖补贴后,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缴纳,单位不再报销个人取暖费。
2.单位用自有锅炉供热的,财政和单位不再负担与职工住宅供热相关的锅炉费用。
3.该项补贴经济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级、“采暖补贴”款级科目下执行。
3.以往关于冬季取暖或烤火费的所有文件即行废止。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吕梁市财政局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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