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工作政策
一、“六个老有”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六个老有”的具体内容是: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二、怎样理解老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198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规定:
老干部离休退休,虽然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了,但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并不因此而同样退休,任何一个共产党员的革命意志和组织纪律是绝对不能“退休”“离休”的,他们仍然应当是共产主义革命者,仍然肩负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因此,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规定: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关心离休干部的政治、文化生活,采取具体措施,保证他们能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看文件、听报告,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定期召开离休干部座谈会或看望离休干部,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三、对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有何规定?
198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离休退休干部阅读文件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1]40号)规定:
保证离休、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这是政治上充分尊重老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有利于老干部继续发挥作用,搞好传帮带。
(1)按中央文件规定的阅读、发放范围,根据离休、退休干部的人数,给离休、退休干部的所在单位或部门,适当增发中央文件,专供各级离休、退休干部阅读。需要增加份数的,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的办公厅,上报中央办公厅审核增发。地方需增加发至县团级的中央文件,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翻印。文件只发组织,不发个人。
(2)要让离休、退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看其他文件、资料。原有份数不够,需增发中纪委的《党风与党纪》、中央党校的《理论动态》、新华社的《内部参考》和《参考要闻》,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办公厅,报请主编部门增发。需增加中宣部的《宣传动态》、中组部的《组工通讯》等文件资料,由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按照主编部门的规定翻印。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应同样发给离休、退休干部。
(3)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定期组织离休、退休干部学习文件的制度。对行动有困难的,可以用车接到单位来阅读,也可以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指定专人到家里或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的精神。对分散安置在农村社队的,可采取分片、定点、定期集体学习或持阅读文件的证明到指定单位阅读文件等办法,保证让每个离休、退休干部都能按规定看到文件。
(4)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发给离休、退休干部专用的文件、资料,所在单位和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党组织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严防失密、泄密。
四、提高待遇的离休干部可否按新提高的政治待遇阅读文件?
198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关于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秘文发[1986]44号)规定:
离退休干部可按原来的职务阅读相应级别的中央文件,并不排除离退休干部按新提高的政治待遇阅读文件。这是泛指发至地、厅、局级干部阅读的的文件,提到该级待遇后的干部也可阅读。但是,这并不等于发至省军级的中央文件一律发地、厅、局级干部阅读。
五、对走访慰问老干部有何具体要求?
1980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春节期间开展慰问老干部活动的通知》(中组发[1980]75号)规定:
在春节期间做好慰问老干部的工作,对于发扬我党关心爱护老干部的光荣传统和中华民族敬老尊贤的美德,有着重要的意义。
(1)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亲自参加走访慰问和召开座谈会,各级组织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地做好慰问活动的组织工作。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
(2)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重点慰问那些已退居二三线和正在养病治疗的老干部,以及老干部遗属。各级领导干部可以组成慰问组,到老干部家里、干休所、医院和疗养院走访看望;可以召开老干部座谈会;还可以举办老红军、老干部讲传统报告会,对广大青年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革命理想的教育。无论开展什么形式的活动,都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
(3)各级领导同志和负责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在慰问活动中,要主动征求、虚心听取老干部的意见,认真检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顾问和离休两个文件贯彻落实的情况。对老干部提出的工作上的意见,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老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够解决的应及时给予解决。
(4)要大力表彰老干部在新的历史时期中,积极“荐贤举能”、落实“三位一体”任务、模范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等方面的先进事迹。勉励他们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争取更大光荣。
在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要作为一项制度,年年坚持下去。
1985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慰问由街道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的通知》(组通字[1985]5号)规定:
在开展慰问老干部的活动中,各级组织、人事、民政部门还要同时慰问过去交由街道管理的离休、退休老知识分子、科技干部及其他离休、退休干部,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表示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
六、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中央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完善组织设置,落实工作职责,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方式,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活动经常,切实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成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觉关心和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七、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2)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学习党章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3)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使离退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加强党性锻炼,牢记党的宗旨,保持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员的本色。
(4)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实际,采取家访、谈心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离退休干部党员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6)支持离退休干部党员自愿量力地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
(7)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科学健身,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8)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研究制定组织发展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关心培养离退休干部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党员条件,达到党员标准的离退休干部,要及时吸纳。
八、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应如何设置?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各地各单位应根据离退休干部党员的身体、年龄状况和居住地的分布情况,本着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设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一般应单独建立,党员较多的可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总支;党员人数少或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条件的,可与在职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确保每一个离退休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都能参加组织生活。
九、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选配有何具体要求?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应由党员中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党性观念强、身体比较好、有奉献精神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员普遍高龄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要更多地给予关心和指导,可采取由在职干部党员担任联络员或支部委员的方式协助支部开展工作。
十、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学习有什么具体规定?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把组织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般每月组织集体学习一次,提倡自学。学习的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要注重实效。
十一、应从哪些方面安排和组织好党员离退休干部的组织生活?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定期召开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听党课和参加党内其他活动。根据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组织生活。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党员,可以不参加集体学习和活动,支部要定期派人走访,向他们传达重要会议和活动情况,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在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十二、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2003年6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规定:
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
(1)省、市(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各有一名领导分管“三个机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明确,各负其责。
(2)省、市(地)、县(市、区)正式下发了文件,对“三个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3)省、市(地)、县(市、区)“三个机制”运转正常,对离休干部实行全员覆盖,“两费”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4)中央管理企业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发放。离休干部医药费参加了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或采取了其他行之有效的保障方式给予保障。
十三、什么是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原则是什么?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3〕61号)规定:
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是指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
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原则是: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十四、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2003年6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规定:
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1)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乡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其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安排。
(2)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3)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十五、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怎样保障?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增收节支、调整财政支出机构、切实加强管理等措施,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干部离休费,并实行由财政统一集中支付。
十六、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2)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学习党章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3)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使离退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加强党性锻炼,牢记党的宗旨,保持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员的本色。
(4)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实际,采取家访、谈心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离退休干部党员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6)支持离退休干部党员自愿量力地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
(7)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科学健身,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8)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研究制定组织发展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关心培养离退休干部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党员条件,达到党员标准的离退休干部,要及时吸纳。
十七、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应如何设置?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各地各单位应根据离退休干部党员的身体、年龄状况和居住地的分布情况,本着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设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一般应单独建立,党员较多的可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总支;党员人数少或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条件的,可与在职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确保每一个离退休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都能参加组织生活。
十八、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选配有何具体要求?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应由党员中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党性观念强、身体比较好、有奉献精神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员普遍高龄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要更多地给予关心和指导,可采取由在职干部党员担任联络员或支部委员的方式协助支部开展工作。
十九、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学习有什么具体规定?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把组织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般每月组织集体学习一次,提倡自学。学习的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要注重实效。
二十、应从哪些方面安排和组织好党员离退休干部的组织生活?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定期召开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听党课和参加党内其他活动。根据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组织生活。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党员,可以不参加集体学习和活动,支部要定期派人走访,向他们传达重要会议和活动情况,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在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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