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干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一点思考
离退休干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一点思考
吕梁市委老干部局 乐 波 李冬冬
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的开始。1980年10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年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至此我国离退休干部制度基本建立。离退休干部待遇在《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明确指出:“老干部离退休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老干部工作的不断深入,从中央到地方对在新形势下如何落实老干部的两个待遇,在深层次上提出了解决的办法,这就是离退休干部与在职人员一样,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果。200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中组发〔2008〕10号)。《意见》规定: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在进行涉及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改革时,要同步研究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和措施。
一、“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离退休干部与在职的同志一样,共享改革开放成果,这是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对待落实老干部“两个待遇”的积极态度。我们的国家能有今天,改革开放能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是与我们广大的离退休干部的历史功绩分不开的。他们为新中国的建立下了汗马功劳,无数的革命先烈还来不及看到新中国的成立,就献出了年轻的生命,对于这些幸存下来的离休干部,我们理应尊重他们,尊重他们就是尊重历史。我们的改革开放,本身就是在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打下的坚实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关怀和领导下深入进行的。所以,离退休干部与在职的同志一样,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坚持了“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的原则。
“基本政治待遇不变”,不仅是在职时所享受政治待遇的简单延续,而且要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调整和保持老干部应该享受的政治待遇,从政治上信赖他们,尊重他们,真正地把老干部作为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而不是“包袱”。让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老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
二、“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离退休干部与在职的同志一样,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是辩证唯物主义对落实老干部“两个待遇”的必然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原则。政治待遇的落实是前提,生活待遇的落实是关键。离退休干部与在职的同志一样,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必然也要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两者是辩证的统一,是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的。
我们在尊重老干部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同时,更要在生活上关心和照顾好老干部。对老干部生活待遇落实中出现的新问题。首先,我们要在制定政策时把好关。无论是从中央到地方,还是从机关到企业单位,都要从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果这个高度出发,特别是对于离退休干部因工资收入偏低,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去妥善解决,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新举措。其次,我们还要始终坚持“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离退休干部制度的特点之一,也就是说老干部不仅要与在职的同志一样,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还要比在职的同志略为从优;不仅要享受到应该享受的非生产性福利待遇,还要从方便老干部、服务上门做文章,使老干部感到革命大家庭的温暖,感到对他们的尊重、关心依然存在,而且比过去更周到。
三、共享成果的关键是生活待遇的落实
离退休干部与在职的同志一样,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其关键所在,还是生活待遇的落实。一个国家的繁荣富强,不仅仅是以政治上的强大为标准,而是以综合国力为尺度;一个家庭的生活是否富裕,同样是看这个家庭的物质生活水平的如何。所以,我们认为离退休干部与在职的同志一样,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关键还是生活待遇的落实。
要真正落实好老干部的“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必须抓住从优的关键。要抓住关键,必须要注意处理好“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与“福利待遇和其他各项生活待遇不变”之间的关系。“生活待遇略为从优”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为已离休的老干部制定的政策,它从指导思想上明确了老干部的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它包括了福利待遇和其他各项生活待遇不变的内容,“福利待遇和其他各项生活待遇不变”,是指干部离休后,老干部既在享受党中央和国务院明确规定的从优范围,又要享受原单位同级干部的非生产性福利待遇。两者不能对立,既要在宏观上保证从优,又要在微观上落实从优。所以,要真正落实“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就必须抓住“福利待遇和其他各项生活待遇不变”这个关键,才能真正从优。
在落实老干部的“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原单位的非生产性福利待遇不能落实,从而影响到“生活待遇略为从优”。有些单位把给在职人员的福利待遇贴上“生产性福利待遇”的标签,采取变通的办法,改善在职人员的福利待遇时,把老干部排除在外;二是在深化改革中,老干部的生活待遇略为从优还要不要坚持,在住房、医疗等项制度改革时,老干部还能不能从优呢?有些单位在医疗费用包干时,对老干部同样实行,与其他的退休人员一样对待。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老干部的思想稳定,影响了老干部工作的正常开展。
透过老干部的“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存在问题的现象,其实质还是对根据我国革命的特殊历史状况和老干部的历史功勋而制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退休制度的理解不深刻。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老干部的感情和对老干部工作的认识不足;对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领会的不深不透;以及一些部门和单位领导的不重视和工作上的疏忽等等。针对上述问题的现象、原因,我们是否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不断深化认识,树立强化新的观念。
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告诉我们,人们的认识要经过一个实践、认识、再认识、再实践的循环往复的过程。它说明事物是发展的,不是一成不变的,这就要求我们用发展的、普遍联系的观点,去认识我们的老干部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发表三十年来,我们的老干部工作经历了一个形成、完善、成熟的过程,我们对老干部工作的认识也经历了不断深化的过程。但面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坚持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不变的前提下,仍然要不断深化对老干部工作的认识,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当前应该树立和强化以下四个观念。一是树立和强化老干部是党和国家宝贵财富的观念;二是树立和强化尊重老干部,就是尊重党的历史,尊重自己的观念;三是树立和强化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四是树立和强化老干部工作就是为老干部服务的观念。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在制定政策时保证老干部从优,在执行过程中落实从优。如果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不断深化老干部工作的认识,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就不可能优不下去。
第二、及时沟通信息,主动关心老干部。
作为一个老干部工作者来说,应该时刻把老干部放在心上,主动关心老干部。不论是上级部门,还是基层老干部工作部门,都要努力把老干部工作部门建成老干部的“娘家”。老干部有事愿意上门找, 有话愿意上门说,再加上我们经常地上门走访,征求意见,及时地沟通信息,加强与生活福利待遇部门的横向联系。比如逢年过节、夏天的防暑降温、冬天的防寒取暖,我们都要关心。当自己拿到一份非生产性福利待遇时,就要想到老干部拿到没有。基层解决不了的,应该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上级部门要主动地帮助解决。
第三、妥善处理,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工作中不可能不出问题,出了问题就要及时地妥善处理。要做到一边了解情况,一边做工作。在工作中始终要抓住两个方面,一是双向理解,老干部反映的情况,有时也不够全面,在职的领导得到这种信息后,不要去责怪,应该把情况解释清楚,是怎么回事,就是怎么回事,符合政策的坚决照办,可办可不办的商量着办;老干部在了解到真实的情况,对确实处理不当时,也要本着对在职的同志理解的态度出发,心平气和,通过适当的方式去督促在职的同志,改变过去不恰当的处理,达到双向理解。二是双向支持,从在职的同志来说,要求各级领导支持老干部工作,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经常性地检查、督促老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情况 ;从老干部来说,也要求他们支持各级领导的工作,对本单位经济效益不佳的,也不要互相攀比,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去落实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综上所述,老干部的“生活待遇略为从优”,是老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既是生活待遇问题,又是政治的问题,是离退休干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关键问题。只有在坚持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的前提下,各级党委重视,齐抓共管,落实责任,抓住“福利待遇和其他各项生活待遇不变”这个关键,一定能够真正落实老干部的“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真正落实好离退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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